(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监督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出租等工作。
(三)配合市主管部门进行全区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工作。配合市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督管理,全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房地产市场体系。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五)负责全区房产交易监管工作。按上级要求开展相关房屋测绘(房屋面积)工作。负责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负责房屋交易核查工作。负责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工作。
(六)负责全区房屋租赁监督管理。按权限负责全区房屋租赁市场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房地产中介行业监督与管理。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等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物业服务质量考评工作。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区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全区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治理工作。指导全区危险房屋管理及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全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区有关房屋资金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商品住宅、公有住宅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
(十)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执行并指导全区辖区内有关单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十一)按规定开展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的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类投诉和纠纷。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物业管理协会的工作。
(十三)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