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提出城区建设高质量发展、绿色发展以及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拟订城区市政道路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活动,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权限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统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年度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排,承担辖区市政规划道路的新建和全面改造工作。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和管理区级财政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制定辖区内老旧社区破损道路改造和路灯建设安排,并组织实施建设工作。
(五)负责统筹组织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编制海绵城市项目建设计划,督办各相关单位建设实施。协调推进辖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同步建设、集约建设。
(六)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参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以及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地面沉降处置和防治工作。
(七)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承担装配式建筑和建筑节能减排推广应用工作。监督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生产质量和绿色生产管理工作。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八)负责全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管理。做好已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战结合开发利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人防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区人防通信警报建设与管理。负责区人防应急指挥场所和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制定区城市防空袭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负责组织战时全区人民防空袭斗争。
(九)负责协调推进市、区城建重点工程建设。组织辖区部分市级城建重点工程和区级市政规划道路工程的征地征收工作。
(十)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一)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