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规划与建设遵循生态优先的原则,遵守湖泊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湖泊“三线一路”保护规划要求,优化水环境质量,引导项目建设与湖泊保护相协调,提升城市滨湖环境品质,禁止发展高污染的产业项目,实现生态、生活与生产空间的有机融合。
(一)城市公共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鼓励发展文化娱乐、商业金融、国际交往、体育运动等公共服务功能,完善环湖道路等滨水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滨湖公共服务中心。
(二)郊野游憩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鼓励发展生态旅游、科研创新、康体休闲、特色农业、体育文化等功能,探索建设功能小镇、郊野公园、田园综合体等模式。
(三)生态保育型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在遵循保护区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适度发展科普教育、生态体验等功能。
第八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区国土规划部门依法按照已审批的实施性规划或者单个项目规划论证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予以核发。
第九条除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交通等公共设施外,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物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后退湖泊外围绿线应当不少于7米,湖泊蓝线与外围绿线之间宽度不足50米的,则管控范围内的临湖建筑后退湖泊蓝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其用地用于生态绿化带建设。
第十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临湖一线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之和不得大于其规划用地临湖一侧宽度的50%,以保障临湖空间的通透性、公共性。
第十一条为达到湖泊周边天际轮廓线有序、显山露水的目标,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容积率应当满足城市强度分区的要求,建筑物高度不得超过该建筑临湖面外缘垂直投影线距湖泊绿线距离的1倍。如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还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容积率、建筑高度确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单独进行规划论证,报市国土规划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湖泊周边用地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在《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标准上适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