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发挥园林绿化部门在城市绿化工程建设中的专业指导作用,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审:
(一)市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二)城市主干道和景观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
(三)其他对城市生态、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和专项绿化工程。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专项绿化工程的初步设计时,同步将其绿化设计方案送市园林绿化部门征求意见,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绿化设计方案图纸一式八份;
(二)绿化设计方案CAD光盘一份;
(三)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的材料后,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专业设计院(或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性评定并提出初步意见,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和专业设计院(或部门)的初步意见进行评审,并在7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工作和内反馈审查意见。
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二)设计方案中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投资额度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四)植物选择以及造景是否科学、合理。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将其作为批复该建设工程项目和专项绿化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参考依据,并告知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绿化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投资的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区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