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提请本次常委会议审议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筒称《条例》)自2012年颁布施行以来,对健全我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法规,形成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方面管理体制机制,强化行业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我市轨道交通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保障。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行业快速发展,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我市“加快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发展战略的需要。2017年,武汉市委提出“加快建设世界级地铁城市”发展战略,对标世界先进城市轨道交通,对我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速度、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轨道交通行业资金、规划、建设、运营等各个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是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提高运管服务质量的需要。《条例》对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过大过严,不利于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等行为时有发生,但《条例》中未明确处理措施,给运营管理带来了一些不便;为提高执法水平,不断优化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环境,提高市民幸福感和获得感,需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法治意识。
三是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与国家有关政策保持一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进一步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体制机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基础要求、运营服务、安全支持保障、应急处置、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条例》有必要根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作出相应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市有关部门职责。
二、《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经过
《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后,市人民政府即责成市司法局、市城乡建设局和武汉地铁集团组成起草工作专班,在对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安全等方面进行认真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并广泛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2019年5月16日,市城乡建设局将《条例(修订草案)》报送市人民政府后,市司法局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修改,于6月26日在市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于7月2日、7月19日两次书面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意见。8月2日,市司法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前往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调研,听取了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8月8日,市司法局召集有关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前介入了《条例(修订草案)》起草工作并提出指导意见。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文彤、刘子清在研究我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时,对《条例(修订草案)》中有关安全保护区的划定和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管理的统筹协调问题进行了研究。9月6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文形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城管执法委、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武昌区人民政府、江夏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根据协调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的意见,工作专班再次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2019年9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本次会议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原条文71条,实质性修改28条,现《条例(修订草案)》条文为74条,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与国家有关政策保持一致
《条例(修订草案)》重点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一是规范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的竣工验收和办理运营手续的步骤;二是增加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重点工作岗位的种类和对重点工作岗位人员需进行安全背景审查;三是增加了需禁止的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种类;四是增加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营运处罚的条款;五是对部分处罚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进一步明确各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中的具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各区人民政府在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筹集资金方面的责任。二是明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轨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规划衔接。三是明确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与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建设时序。四是明确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全市轨道交通在建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全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五是明确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日常监管工作。
(三)增加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二是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按照标准配置站点警务室。三是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安全水平。四是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乘客及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四)适度缩小轨道交通规划项目的用地控制范围,缩短轨道建设单位技术审查时间
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建设不断提速,规划、在建线路规模持续加大,影响线管控区域不断扩大,涉及影响线的建设项目审批量日益增多。建设项目征求地铁集团意见及论证过程耗时长。为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条例(修订草案)》删除了规划影响区的条款,后退控制线5-10米对建设项目进行管控,以确保对轨道交通建设安全不产生影响。《条例(修订草案)》还缩短了轨道建设单位对规划控制区内建设的技术审查时间,在保证审查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对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名称进行修改,并对有关术语及部分文字标点、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修改。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修订草案)》一并审议。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修订草案)》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