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总则

2022/07/1611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部门、行业和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行业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负责协调处理;主要负责人每年要与各分管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领导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认真实施。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