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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附则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设置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管人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设置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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