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所称“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新设置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地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