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要按照国家和各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妥善处理。
地区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接受并切实安排好社会各界的捐赠。
各保险公司应迅速依法做好震后保险理赔工作。
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做好灾害损失评估与恢复重建工作。
5.4.1 地震发生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灾害损失评估。其中:区内发生4.7级以上地震的灾害损失评估由地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与省地震局完成。根据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恢复和建设规模。
5.4.2 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领导和组织灾区认真做好恢复重建工作。地区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抓好地震恢复重建的规划实施工作。
5.4.3 区内发生4.7级以下地震,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5.4.4 区内发生4.7-5.4级地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5 区内发生5.5-6.4级地震,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在省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部署和支持下,行署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5.4.6 区内发生6.5级以上地震,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行署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恢复重建工作,行署和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积极做好有关工作。恢复建设经费报国家和省请求补助和自筹解决。
由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组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认真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将调查总结情况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