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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基本内容

2022/07/1611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成立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专员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行毕节分行、农行毕节分行、中行毕节分行、建行毕节分行、省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贵阳市商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二条 成立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行署分管金融工作的副专员任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行毕节分行、农行毕节分行、中行毕节分行、建行毕节分行、省信用联社毕节办事处、贵阳市商业银行毕节分行、毕节发展村镇银行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其分管领导为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

第三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在行署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负责组织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人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第五条 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邀请地区统计局相关负责人及有一定影响力的房地产开发商参加。

第六条 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于半年后次月中旬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可临时召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分析我区房地产市场形势、披露信息、协调应对措施。与会单位要在及时通报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全区房地产市场形势,研究调控措施。联席会议开展活动、研究工作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事,尊重和维护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法定职能权威,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团结协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部门协作,探索建立房地产金融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提示风险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共同防范风险,维护和促进我区房地产业平稳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持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充分实现信息的共享与交流,相互沟通,共同探索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

(三)研究解决房地产市场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四)如发现某些地方存在房地产投资增幅过大、土地供应过量、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商品房空置严重等问题时,应当以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名义向当地发出预警通知,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第九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的联系,承办联席会议议定的具体事项。

(二)负责房地产金融工作需要相互协调合作事项的联系、落实和反馈。

(三)收集、汇总、编报、草拟房地产金融工作中的重要信息、资料、文稿。

第十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局:通报辖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相关房地产的投资规模、规划和重要政策措施。

(二)地区建设局:通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房地产开发、施工、许可及进度情况。

(三)地区规划局:通报城市规划及实施情况,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许可及实施情况。

(四)地区房管局:介绍对房地产的行政监察情况,提供产权登记、权属变更等有关房屋交易的数据。

(五)地区国土资源局:通报辖区内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房产开发规划情况并提供相关数据。

(六)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相关数据。

(七)地区工商局:提供房开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及对其市场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

(八)地区国税局、地税局:提供有关房地产开发方面总体税收的完成情况。

(九)人行:通报有关房地产相关金融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职责。

(十)银监分局:提供对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

(十一)各商业银行(社):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考察、调查、评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的数据。

第四章 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房地产金融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各成员单位就本部门中有关房地产的重要业务、政策落实情况和重要举措进行通报。

(二)就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在我区贯彻执行情况、执行效果以及房地产市场信息进行交流、沟通。

(三)分析、研究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信息、资料,为房地产信贷的安全运行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通力协作,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毕节地区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稳定方面的重要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联席会议可临时确定增加有关专项议题,但须提前通知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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