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察检查的范围及要求
督察的范围只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督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的了解和反映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提出办理意见。对督察范围的事项,要讲求时限、质量和效果,做到事事有着落。
督察检查的内容及措施
(一)项目动工情况。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未动工而虚报的情况,若存在这种情况,要查明具体原因并责成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检查的深度决定处理意见。
(二)项目施工进度。包括项目动工后是否正常施工,工程建设进展如何,项目施工形成的实物量是否明细到每周、每旬。否则要查明原因并立即监督整改。
(三)资金到位情况。包括中央下达的项目资金是否全部用于相应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并用于相应的项目,是否存在截留、挪用、私分、浪费等问题。如存在上述问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四)项目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制定并落实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否则要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整改。
(五)质量监督措施。为杜绝“豆腐渣”工程,要认真监督检查每一个项目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是否都明确了质量监督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是否有质量监督、现场监督和现场管理的原始记录并建档立卡,否则必须立即责令整改。
督察检查的方法
(一)由地区及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检监察组成的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和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二)常规检查:各县市协调办和地区直项目主管部门每十日必须对责任项目的进度、质量、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地区纪委监察局和地区协调办各一份。
(三)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地区协调办将按照有关会议要求,有针对性地组织媒体派员深入相关项目建设现场采访,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正面宣传,必要时也将对存在问题给予曝光。
违规责任及处理程序
在检查中发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违法乱纪问题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