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领导意见,需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外发的公文,按办公室各科室的职责分工,由有关科室拟稿,或由业务主管部门代拟,有关科室核稿。拟稿工作一般应在领导指示、交办或召开有关会议后3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1天内完成)。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和市人民政府制订发布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拟写市人民政府发文处理笺,填写文件标题、附件名称、主抄送范围、主办单位名称和拟稿人姓名;业务主管部门的代拟稿,主办单位、会办单位负责人应分别签署意见和姓名或加盖单位公章。拟稿正文应打印清样。
3、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请求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事项,须填写《公文制发申请表》(见附件),说明发文的原因,并报送电子文本,经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相关科室按规定报请领导签批。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核稿人;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的发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为核稿人。各部门的代拟稿由相关秘书初核后,报相关科室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核稿。
1、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市长签发。涉及两个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会审后再报市长签发。
2、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上级报送的请示、报告,须标注签发人姓名。向行署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
3、由市长、副市长召集召开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召集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
4、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按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送办公室副主任签批,根据签批意见办理。文内注明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的,呈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核签发。
5、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通知,一般由办公室分管主任签发,重大的会议通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6、市人民政府领导已在拟文稿上修改并明确签署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或主任可视况情直接审发,原则上不再另行送签,以避免工作程序的重复。
7、签批公文,主签批人应写明意见,并签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它签批人也应签署“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签批公文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
已签批的公文,由相关秘书到办公室文书科统一登记编号、付印。未签批的公文,一律不得编发。
公文打印后的清样,由打印室工作人员送拟稿者初校,再由办公室文书科复校。初校应校正标点符号、漏字、多字、错字、窜行、漏行等差错;复校应对公文格式、版面布局等进行校正。校对无误,并经校稿人签署姓名后,送打印室付印。
文件印制完成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发文人员进行全面核查,主要包括有无套章(盖印),版头、文号、印章是否相符,有无废品等,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分发。
文件发送后,由办公室文书科备3份正本连同底稿和有用的清样稿归档,确保文稿安全、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