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办管理的正式印章为“毕节市人民政府”、“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一枚,由文书科委派专人保管。
二、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加强政治责任感,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印章。
三、保管印章必须存柜加锁,随用随锁,保证绝对安全。
四、印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转请他人保管。因工作需要外出,确需由他人临时代管印章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办理临时代管手续,交市长指定的人代管,印章专管人员回来后,代管人员应立即将印章交回给专管人员。
五、正式公文根据相关领导签发用印,并作好登记。
六、使用市人民政府印章需经市长同意方可用印。
七、开具行政介绍信、普通证明信等不涉及重大问题的一般行政事项,需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的,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用印。
八、印章限在办公室内使用,非经市长特许不得携带印章外出。
九、不允许在空白信笺或空白支票上用印,特殊情况确需用印的必须经市长批准,并严格控制。
十、印章需要刻换时,须经市长同意,按有关规定刻制。
十一、报废印章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及时移交或监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