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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城乡规划条例《条例》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条例》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实施、镇乡村寨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条例》遵循“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创设了多项制度安排,有以下亮点:一是创设“三会”制度,强化规划严肃性、连续性。针对我市城乡规划严肃性、连续性不强的问题,《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创设“三会”制度,加强规划制定、实施程序控制,强化对规划决策权的

《条例》分为总则、城乡规划的制定、城市规划的实施、镇乡村寨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条例》遵循“有特色、不抵触、可操作”的立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创设了多项制度安排,有以下亮点:一是创设“三会”制度,强化规划严肃性、连续性。针对我市城乡规划严肃性、连续性不强的问题,《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创设“三会”制度,加强规划制定、实施程序控制,强化对规划决策权的制约,加大规划执行监督力度。二是明确“三同时”原则,提升城市生活品质。针对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新开楼盘缺少农贸市场、停车场、公共厕所等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三同时”原则,以强制性条款的设计,要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竣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三是增设乡村规划审批权委托条款,切实为民便民。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部分村民合法合理建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乡村规划许可证核发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条例》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以任意性条款的设计,增设乡村规划审批权委托条款。四是引入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依据有关法规,关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规定,《条例》将“对公共环境、公众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建设项目”纳入重大事项的范围,通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五是依法构建违法建设查处制度,明确24小时报告义务。为减少执法对抗,降低执法成本,《条例》规定了24小时报告制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法建设行为24小时报告义务;明确供水、供电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为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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