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水电设备成套管理工作,促进水利、水电成套设备达到质量优良、使用可靠、技术先进、匹配恰当、价格合理、供应及时,确保水利、水电项目按时投产,根据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我部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物资局是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设备成套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按统一计划、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部物资局、主管厅(局、委)和项目业主三级成套管理(部管项目二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投资或与地方合资的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均由部物资局统一组织成套,负责行业归口管理。对主要、关键的配套设备订货合同进行鉴证,对设备的质量、价格、交货进度等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及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廉政规定,遵纪守法。各级水利、水电设备成套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不得通过设备选厂、订货等工作环节收取回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