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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第五章 设备监造和质量监督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比较集中地区,部物资局设立总代表组,代表部进行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在制造过程中,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质检部门的职能,也不减轻制造厂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驻厂代表根据主要、关键配套设备监造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造,发现制造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厂提出,督促解决。有关质量问题,总代表组要及时向部物资局和有关部门反

第二十一条 在主要、关键配套设备制造厂比较集中地区,部物资局设立总代表组,代表部进行设备质量监督、检查,把设备质量问题解决在制造过程中,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质检部门的职能,也不减轻制造厂对设备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驻厂代表根据主要、关键配套设备监造大纲和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造,发现制造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制造厂提出,督促解决。有关质量问题,总代表组要及时向部物资局和有关部门反映,并通知有关项目主管厅(局、委)及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尽快提出处理意见,监督制造厂妥善解决。

第二十三条 部物资局可委托质量检测、测试中心或有一定权威的科研院(所)承担质检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到制造厂抽检或到工地检查、测试。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厅(局、委)和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及运行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部物资局和驻厂总代表组等有关部门反映,部物资局要及时同制造厂及其主管部门联系,组织、督促制造厂及时解决。在质保期内发生的设备制造质量问题,部物资局仍要负责协调解决。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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