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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水利、水电建设大、中型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用进口部件组装的成套设备的订货、鉴证工作,由部物资局办理。
第三十三条 部物资局对需要进口的设备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有关机电设备进口审查部门和国家计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部物资局根据国家批准的设备进口计划,组织进口设备。
第三十五条 部物资局组织项目主管厅(局、委)和设计、业主单位参加对外谈判、择优选定国外供货厂商,签订设备进口合同。在合同执行中,发生设备质量、交货期等问题,部物资局负责对外交涉,设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