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分为甲级资格单位和乙级资格单位。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实行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制度。凡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请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须按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合格名单报水利部批准。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按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承接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资格证书中所明确的级别、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开展业务。
第十三条 个人在取得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人员的相应资格,并在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注册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业务。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提出变更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申请,并同时提交变更理由及相应材料。变更申请在发证二年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