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载体的不同要求对档案进行存储和保管,定期清点档案数量,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做好档案防火、防盗、防紫外线、防有害生物、防水、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污染等防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为档案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避免档案管理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损害健康。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制定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已达到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处置,并形成鉴定工作报告。档案的鉴定、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擅自处置档案。档案销毁应当在指定场所进行。涉密档案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建立健全—8—档案利用制度,推进档案信息开发工作,采取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等方式,深度挖掘档案信息资源,发挥档案价值。全宗介绍、组织沿革等应当纳入全宗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档案统计工作机制,对所保管的档案情况、档案年度出入库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移交进馆情况、档案鉴定销毁情况、档案信息化情况、档案工作人员情况等定期统计并建立完备的台账。统计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