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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第六章 证书的核发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单位劳资部门和将基层评委会评审合格的技师花名册及申报表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并给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水利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单位劳资部门和将基层评委会评审合格的技师花名册及申报表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并给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水利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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