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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聘任与管理办法第七章 聘任与管理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水利行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由单位法人代表在岗位设置范围内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士观原因,不履行职责,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 第三

第三十二条 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水利行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由单位法人代表在岗位设置范围内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士观原因,不履行职责,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六条 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一线工作,调离生产一线或受聘岗位后,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 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内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任职期满后,须写出任职工作总结,并由单位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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