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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公文处理实施办法总则

2022/07/1620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水利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水利部门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公文,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的公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水利部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文,是水利部门在公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部机关、部直属单位的公文,以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利部的公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水利部办公厅是水利部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部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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