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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文件内容

2022/07/16150 作者:佚名
导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

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1.特定河段:

(1)永定河自卢沟桥至屈家店枢纽;

(2)北运河自北关拦河闸至筐儿港枢纽;

(3)潮白河自苏庄橡胶坝以下,至潮白新河津蓟铁路桥;

(4)■河自海子水库至九五庄闸、蓟运河自九王庄闸至江洼口;

(5)大清河南支自枣林庄枢纽以下,北支自新盖房枢纽以下;

(6)省(自治区、直辖市)际边界河流;

(7)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其省(自治区、直辖市)界上下游各10公

里河段。

2.海河水利委员会直接管理的河道及水域:

(1)浊漳河侯壁以下河段;

(2)清漳河匡门口以下河段;

(3)漳河干流;

(4)卫河淇门以下河段;

(5)共产主义渠刘庄闸至老观咀;

(6)卫运河;

(7)南运河第三店以上河段;

(8)漳卫新河;

(9)滦河潘家口水库与大黑汀水库之间河段;

(10)岳城、潘家口、大黑汀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

二、上述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的建设项目,先由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后报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三、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海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会同计划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海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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