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对部机关本级及直属预算单位申请列入部门预算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储备管理。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应遵循以下原则:超前谋划、统筹协调;规划先行、细化规范;科学论证、确保质量;绩效管理、透明公开。
第四条 项目储备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基础和前置条件,各单位开展项目储备至少比预算编制年度提前一年。未纳入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年度预算。
第五条 项目储备的主要程序是:项目申报、审查、入库以及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 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新增的申请列入部门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部门预算,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申请在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新增项目以及延续项目有新增经费需求或主要工作内容变动的应申报储备。
第七条 项目储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项目储备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项目储备的相关具体工作。部机关及直属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二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项目储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