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二)符合水利事业改革发展方向;
(三)符合国家及水利部正式批复、印发的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已实行预算项目规划管理的必须依据预算项目规划进行申报;
(四)符合单位履行职责和完成中心任务、重点工作的需要;
(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项目绩效明显,风险可控,实施条件成熟。
第九条 项目申报时,应进行充分的评估论证。
(一)必要性论证。必须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并详细说明项目实施对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和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意义与作用。
(二)可行性论证。项目总体目标应满足业务工作的要求,并分解到具体的实施阶段。项目工作内容应与目标密切相关,符合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细化到具体的工作活动和工作过程,并对每项具体工作活动进行量化说明。详细说明项目单位的实施能力和条件。
(三)预期效益分析。分析项目实施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提出明确、可行、量化的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
(四)经费预算论证。以国家有关规章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定额标准为依据,按工作内容逐项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没有定额标准的,参照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并详细说明。
资产购置应结合配备现状,详细说明购置理由。对单价5万元(含)以上或总价50万元(含)以上的同类设备、物资购置,应提供至少3家供货商的产品报价单。
(五)前期工作论证。对可能制约项目执行的关键环节、条件以及项目实施存在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性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应对预案和保障措施。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建设用地、城乡规划许可等关键条件落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财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项目论证,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以正式文件上报水利部。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和相关要求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格式及填报说明见附件1)组成。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对公益性行业科研、基本建设等项目申报文本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续项目的申报文本应涵盖项目全部工作内容,并单独对新增需求、工作内容变动情况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由多个部直属预算单位协作共同完成的项目,应明确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汇总编报项目申报文本,并明确协作的必要性和分工,各协作单位应同时分别编报项目申报文本,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严格控制对外委托。申报对外委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需要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检验、测量和维护的;
(二)需要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审查和验收的;
(三)因地域、行业因素,需要有关单位和地方部门协助开展资料和数据收集整理、服务及技术保障的;
(四)需要专业机构提供政府采购和招标代理服务的;
(五)因其他客观原因不对外委托无法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详细说明对外委托的原因,并明确受托单位应具备的专业资质、实施能力与条件等相关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和内容,并依据细化的工作内容、定额标准或市场价格进行对外委托经费测算。
项目申报应明确受托单位的确定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遵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