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设立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符合储备要求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
预算执行中心受水利部委托,对项目库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八条 财务司应定期向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申报与审查情况,机构审查通过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项目,正式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纳入储备的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九条 部直属预算单位通过审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纳入项目库进行储备。
第三十条 二级预算单位应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中本单位项目进行清理,主动提出清理意见。预算执行中心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二级预算单位的申请等,每年对水利部项目库进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议,经二级预算单位确认后,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连续三年未安排的项目应清理出库。清理出库的项目如需再次入库,应按项目储备程序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