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申请年度预算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项目库,并以经审查入库的申报文本上报。
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年度预算的,也应从纳入项目库储备的项目中选取。
第三十二条 未在预算编制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前纳入储备的项目,需申请年度预算的,工作内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需要新增的;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需要新增的;
(三)部党组明确要求开展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新增的;
(五)部直属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补充提供建设用地等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的;
(六)因其他重大或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新增的。
同时,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补办项目储备手续:
(一)二级预算单位应于预算编制年度4月30日前,向水利部正式提出项目储备申报,并对储备依据和紧迫性进行说明;
(二)财务司在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储备申报提出建议,并报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三)经审定同意申报的项目,应于预算编制年度5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手续;
(四)经财务司审核后建议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随水利部"一上"预算一并报部长办公会审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于年中申请追加预算的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项目申报、审查及入库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