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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修改的决定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七、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水利部对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有关部门,决定废止3件、修改17件。

十七、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水工程未取得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修改为:“水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三)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四)审查签署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同时,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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