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自2003年修订实施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水库大坝鉴定起到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基本满足当前阶段的工作需要.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认识上的差异或不足。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或现象。
1.加强安全鉴定基础性工作
安全鉴定中存在基础资料薄弱的现象,是导致鉴定工作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为此,安全评价工作中应重视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现场检查判断,重视基础资料的获取与考证,重视人力与物力的投入.保证工作量满足需要,评价工作要理论联系实际。透过现象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性问题,做到相互验证。
2.现场安全检查及专家资格的要求
办法虽然明确了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专家组成及资格要求,但未明确现场安全检查专家组成及资格要求。作为提出问题的现场安全检查组应由经验丰富的高级专家组成,才能洞察影响大坝安全的关键性问题。国外的大坝安全评价现场专家明确由高级专家组成.专家意见可以作为独立评价而存在。办法如能明确这一要求,对以后的定期攀定评价丁作尤为重要。
3.严格规范程序要求
办法强调了鉴定承担单位的资质.但未明确具体承担评价工作人员的资格及经历要求。我国现阶段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管理体制的制约,大坝安全鉴定’丁=作量大、时间紧,人力资源往往不足。而—个科学、公正、客观的大坝安全评价往往需要评价人员具备丰富的工程经验与知识积累。单位资质满足要求并不能保证具体评价人员的资格满足要求。办法要求对鉴定承担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可增强竞争性.但尚缺乏具体的考察与管理规定。
4.安全鉴定制度定期化
进行定期安全鉴定非常重要。常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通过定期大坝安全鉴定可以起到预防、预知的作用。增强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大坝安全意识,保障大坝安全工作的正常开展。
5.配套法规标准完善与建设
水库安全鉴定工作任务重、强度大,应建立良性的水库大坝除险加固投资机制与法规制度保障.进一步保障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作为办法配套技术标准的《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伴随风险管理理念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