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对水库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正确运用,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工程管理现代化,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通则。
第1.0.2条 本通则适用于大、中型水库工程,小型水库工程,可参考本通则进行管理。
第1.0.3条 水库工程竣工验收前,管理筹备机构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本通则和水库设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本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现有大、中型水库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制订或修订水库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水库工程管理办法,按管理体制,由主管部门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的运用情况,每隔一定时期,对管理办法进行检查修订,审批程序同上。
第1.0.4条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除按照本通则规定的内容,结合工程的情况制定外,尚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和管理范围等内容。
本通则中未作规定或只有简单要求的有关管理业务,如水库的水电站、船闸、筏道的管理,水库机电设备的运行和维修,水库水文和水源保护工作等,应参照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订具体办法。
第1.0.5条 水库工程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管理单位即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第1.0.6条 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水库工程的安全,关系重大,各级领导要特别注意,除经常性的检查、养护和修理外,必须每隔一定时期,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安全鉴定。
第1.0.7条 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