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3、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4、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5、符合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分级标准并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专家审查和综合评定。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