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报送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向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水利部审批。
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申请取得甲、乙级资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向水利部提出申请。
水利部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受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申请,具体事宜详见公告。
(三)水利部组织专家评审。
(四)水利部作出审查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