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也即全民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2002年新《水法》也规定了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在实践中发展的时候到了。而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取水权作为一种可以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第一次通过民事财产得以确立。2011年开始,中央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的重要性被进一步提升。 我国水权交易相关制度,主要还是在《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有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对于水权交易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笔者认为该意见也是对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先驱,其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这是我国首次规定的水权交易范围的规定,在其中规定了首要满足的的是居民日常的生活用水,在满足这个条件的基础上才提到其他部门的用水,可见国家让广大的人民大众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其次是要保证农业水资源的量,在农业用水基本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从农业向其他行业进行转让交易。也强调了生态环境用水的重要性,生态环境用水是不可转让交易的。
第二,我国首次明确水权交易费。水权交易费主要是指相关生态的补偿,它是由所交易水权的价格决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水利设备的维护、环境生态的影响还有第三方利益在经济方面的补偿、水价以及年限费用等。
第三,关于水权交易的年限,该《意见》指出,水权交易年限的却确定必须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两方面的需求,结合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同时照顾供求双方面的利益,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根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第四,规定了水权交易的六项基本原则。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产权明晰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水法》也做出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需要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也保护单位以及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还有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统筹工业农业和航运需要的权益。当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的使用权产生纠纷问题时,规定了用行政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法也对这个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方产生各种纠纷时,基本的解决方式也是通过行政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