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分析了水权的私权性和准物权性。一、分析水权的私权性是为了说明水权是平等民事主体使用水资源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希望从立法上规范取得用水许可资格、水权转让手续等,使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受益时具有可预见性和平等性,防止过多行政色彩的干预侵犯民事权利。但并没有忽视水作为人类生存所必备的自然资源所起的重要作用即它的公共性色彩分析水权的,应从自然资源的整体开发利用上加强对水权的管理。二、分析水权的准物权性是为了将其纳入到物权体系,在制定物权法时应作一般规定将其规定为物权。在其他制度不足以保护权利人所享有的水权时,适用物权制度保护。同时它与典型物权不同的准物权性,使其不宜直接规定在物权法典中,而应作为单行法规定,为其发展提供更多的空间。所以在制定水法时应当将水权与水资源的所有权结合起来,既保护民事主体对水资源使用受益的个人权利,又注意到水资源所承担的社会功能,从政府宏观调控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制定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