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我国水质按功能高低依次分为五类: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其中,I类水质良好,地下水只需消毒处理,地表水经简易净化处理(如过滤)、消毒后即可供生活饮用。
II类 水质受轻度污染,经常规净化处理(如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后,可供生活饮用。
III类水质经过处理后也能供生活饮用。
IV类以下水质恶劣,不能作为饮用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