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水质规划的范围分为:
1、流域水质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质保护目标及实现该目标的各种措施方案。在这种规划中把流域内的水体分为两类:一类是水质限制部分,即污染严重的河段,要使这类河段达到既定的水质目标,需建造污水处理设施;另一类是排放限制部分,即污染物排放量小于或接近于河流的污染物允许负荷量,水体尚有一定的稀释自净能力,只要制定地方排放标准,加强管理,就可控制水质,达到既定的水质目标(即水质标准)。流域水质规划是防治相结合的规划。
2、区域水质规划。指以城市或工业区为单元,或几个城市、几个工业区连成一片的地区性水质规划,如中国的京-津-唐(北京-天津-唐山)区域水质规划。这种规划是由局部水体(湖泊、水库、河段)的水质规划组成,把各部分水体或地区的水质保护规划集合于一个区域性的规划之中,城市与工业废水处理是其中的重要部分,也包括对非点源污染的管理。在水质规划中,要分析和建立水质与水量的关系,这是制定方案的先决条件。
按费用分配法分:
1、均一处理法,即不考虑不同规模污染源排污对河流水质的影响程度,规定一个统一的消减污染源的成数,进行统一管理。这是以往常用的方法,虽便于管理,但不经济。
2、最小费用法,是根据区域控制水质而采取综合防治工程所需投资费用最小的原则,来确定各污染源的允许排放量(或其消减量,即需自己负担治理的量)。这从经济上说是合理的,但管理时,由于污染源较多,排污情况多变,需要经常调整,比较麻烦。
3、分区最优化法,是均一处理法和最小费用法的综合。如把地面水系分成区域,按达到水质目标的总投资费用最小原则来选择各区域的污染治理程度,即确定该区域的允许排放总量,对各区域内的污染源,则按统一的排放标准进行管理。在以投资费用最小原则作费用分配时,确定用水目标的水质标准则成为优化水质规划方案的约束条件,因此,在水质规划中广泛地应用系统分析和最优化等方法与技术。其中,水质管理模型已从应用线性规划、非线性规划和动态规划,发展到应用概率规划和多目标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