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运物流实用手册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运输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运输合同的基本形式为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水路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运货物运单和水水联运货物运单以下简称货物运单)。
国家下达的水路货物运输计划以及水水联运的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其它货物,经承运人和托运人协商,可以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也可以签订货物运单。
签订月度或月度以上运输合同或航次租船合同的,在实际办理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与承运人还应按批签订水路货物运单或水水联运货物运单。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急需物资,适当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或购销计划和船舶运输、港口通过能力签订。
对指令性计划产品的运输,在签订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物资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