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需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