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 ̄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