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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五章 开标

2022/07/165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上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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