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