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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 签订合同

2022/07/16105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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