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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八章 罚则

2022/07/1672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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