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行使相对集中的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生产、生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室外)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非机动车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8、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实施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规范管理和调度指挥,组织开展阶段性集中统一的专项整治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业务培训,负责城市管理案件的信访、投诉、申诉、调解和处理工作。
四、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市政府代拟有关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负责制订市区市容市貌管理办法,如户外广告、道路占用、街容店面装饰装修、城市绿化、重要公共场所设施、早点夜市、废土清运及工地环境卫生管理等,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监督实施。
六、负责市区主干道行道树、绿化带、沿街花坛、广场绿化、公用景点的维护和管理,并参与市区风景名胜的规划、评审。
七、参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的项目验收。负责市区道路、桥梁(立交桥、人行桥)、排污管理泵站、涵洞的维护和管理。
八、负责市区环境卫生管理和全市环卫行业指导;参与市区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并负责维护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