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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简介

2022/07/16172 作者:佚名
导读:汉中市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精神,以遏制煤矿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管理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正

汉中市煤矿安全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5号)精神,以遏制煤矿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管理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内容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建立并落实涵盖所有层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集中查处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假图纸、假工作面等“五假五超”现象;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灾害防治有无计划,设计方案是否落实;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整合改造、改扩建矿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二)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限制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三)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和生产建设问题;资源枯竭等恢复无望矿井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是否落实矿井监管和盯守责任;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四)非法开采煤炭的“黑口子”。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关闭矿井死灰复燃、非法开采煤炭等问题;关闭矿井监管责任是否落实,对“黑口子”开采打击查处是否到位。

各产煤县和煤矿企业可根据各地各单位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确定其他内容。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至3月30日)。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产煤县政府、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分类上报矿井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3月31日至5月9日)。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顶板管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家排查阶段(5月10日至7月30日)。市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县区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和煤矿技术专家,组成专业组,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重点排查内容表,对每处矿井全面排查,对查出问题严格查处。期间,市安委办组织安监、公安、国土对排查情况进行督查。

1.市安监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级电力部门组成专业组,对全市煤矿和列入当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2.产煤县政府组织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辖区内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煤矿、技术改造矿井以及正常生产建设煤矿进行排查查处。

(四)深化整治阶段(7月31日至9月20日)。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限时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9月21日至12月28日)。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市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产煤县政府组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发改能源、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在市政府安全生产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上由市安监局局长和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参加的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在市安监局设立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加强攻坚行动领导工作。各产煤县政府、煤矿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攻坚行动组织落实。

(二)统筹协调推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协同配合,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预防性监管监察、责任监察、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开展攻坚督查。市级煤矿安全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督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攻坚督查。第一轮督查4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产煤县和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督查6月上、中旬进行,重点督查企业自查自改、产煤县组织专家排查执法情况。

(四)严格依法处置。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经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县攻坚行动方案要于3月29日前报送市安监局,要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攻坚行动联系人和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2018年4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要向市安监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见附件1、2)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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