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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方案简介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汉中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日常保障监管能力,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保障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更好服务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汉中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空气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的日常保障监管能力,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促进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保障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更好服务于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大局,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省关于空气和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及基础条件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工作责任,配合第三方运维公司做好本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全力支撑中、省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考核、评价,客观反映全市环境污染治理成果,助力汉中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明晰事权划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包括2016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市中心城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交生态环境部,各县区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交省生态环境厅以及2018年生态环境部主导建成的国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公司分别受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负责国控站、省控站的运营和维护,保障监测数据质量。站点所在地政府和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站点运行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坚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配合。针对国控、省控空气、水质自动监测站管理,第三方运维公司、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职责明晰、“内外”有别,但站点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工作与设备运行、数据质量密不可分。为此,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与辖区站点第三方运维公司的协作配合,落实专人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解决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客观、准确。

——坚持严管重罚,打击违法行为。强化日常巡查、督导检查,对因保障不到位、人为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严肃追究责任。

——坚持宣教并用,提升公众意识。按照中、省关于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的有关文件要求,在确保不影响国控、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开放,通过现场讲解和广泛宣传,增强公众对自动监测站的了解,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三、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国、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工作,县区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环保局要履行监管督导责任,牵头成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保障管理工作督导组,负责督查指导县区环境质量自动站运维基础条件保障及日常管理工作;市、县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履行好各自责任,市县财政部门要足额保障环境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工作所需经费;电力部门要统筹支持环境监测站点供电;水利部门要保障环境监测站点供水和采水系统安全;网络公司要保障环境监测站点数据传输网络顺畅;国土部门要保障解决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征用土地问题。

(二)建立基础条件保障机制。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空气和水环境自动监测站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须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

1. 保障自动监测站应全年不间断连续运行。一旦因供电或网络中断、自然灾害损坏、运维人员出入受限、周边环境异常等基础条件保障方面问题造成站点暂时停运的,所在县区环保部门要及时同第三方运维公司沟通协调解决,并立即向所在地县区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因重大工程建设、自然灾害应急抢险等原因,确需暂时停止使用的,由所在地县区环保局提出申请,市环保局核实后,按程序报中、省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2. 完善监测站点安全保障措施。采样区域要设立有效护栏,护栏高度以有效保障运维人员安全为准;并对运维人员上采样平台的楼梯(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楼梯(道路)进行加固维护,确保运维人员人身安全;完善稳压和防雷设施,规范监测仪器线路和管路连接,合理配置灭火器,确保站房安全。

3. 强化自动检测站站房及周边管理。站房周围应有防护栅栏或设立明显的标识标牌、加装报警装置,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自动监测站房房顶、站点栅栏及采样器20米范围内。坚决取缔影响、干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设备设施。因基础条件保障等工作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应及时向中、省、市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站点权属级别,经批准后方可在运维人员陪同下进入。同时,指导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周边抑制扬尘的雾炮车、洒水车等喷水喷雾设施规范作业,强化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周边及上游河道疏浚、采砂采石和排污行为的监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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