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汉寿县委汉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寿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汉委〔2010〕7号)和《中共汉寿县委办公室汉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寿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汉办〔2010〕25号),设立汉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建局),正科级,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将原县建设局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村镇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村镇建设健康发展。
(四)将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职责交由县房地产管理局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构件、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定实施办法,参与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参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城镇乡体系规划及其它相关专业规划的审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计划调度、巡查监督、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设监理、建筑装饰、建筑材料试验、预制构件、市政管网和建筑行业资质审查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企业、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类别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及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申报工作。
(六)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县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县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和报批工作。
(七)承担实施工程建设质量标准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建筑从业资格、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管理各类工程建设造价、标准定额的实施,规范建筑市场;负责监督勘察设计、建筑企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造价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计划用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道路、城市桥梁、城市路灯、城市排涝等工作。参与全县的水系治理,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镇生活污水减排项目的实施,推进城镇减排工作。
(九)指导全县城乡风景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监督工作,指导园林绿化企业行业管理,指导县城区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核报批及其建设管理。
(十)负责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园林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施工图审查;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工作。
(十二)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相关制度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住房建设,指导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村镇的建设,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科技项目的开发和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利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四)负责制定全县建设人才的培训规划,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教育,组织和管理住建系统职工队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筹措城市建设资金;汇总编制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指导、监督住建系统城市建设经费的使用;对县本级建设工程预(决)算进行初审;指导和检查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六)承办县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