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负责组织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审查工作。
(三)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区内(包括城区、风景区、水源保护地)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建设工程(含临时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全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
(四)参与本县国土、区域规划、土地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编制。
(五)负责全县城镇规划设计、城镇勘察测绘的行业管理、资质审查登记;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区内各种地形图测绘工作。根据城镇规划需要安排城镇勘察测绘任务,审查城镇勘察、测绘报告、成果、成图。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有关城市规划档案的管理。
(六)负责城镇规划区内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工程建设的规划审批。
(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八)负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查处违反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