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介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中的自来水经储存、加压或消毒净化后,再供给超过城市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的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其设施包括二次加压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远程监控设备等(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等土建工程)。泵房土建配套由开发建设单位按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确定的供水方案及相关设计规范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供水企业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市政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高层住宅、小高层住宅及地势较高的多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汉川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并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城市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确定的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须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进行。
第六条供水企业必须强化对用水报装的管理,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经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经备案的设计图纸方可作为图审备案、质量报监及施工许可证的申请资料。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工程的报装、设计、竣工验收等环节进行技术把关。
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便于今后的运行管理,本办法实施后新建高层住宅的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供水企业组织实施和管理,签订服务合同,并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二次供水设施服务费(包括运行、维护及管理费)。
第八条本办法发布之前在建的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尚未开工建设的,按本办法第六、七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已开工建设的,由建设单位按国家相关规范和《汉川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的要求自行建设、整改,自行建设、整改方案应经供水企业审核确认后与供水企业补签二次供水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按标准支付服务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和维护。
第九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按照业主自愿的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按照约定程序向二次供水业主征求托管意见,二次供水设施需委托给供水企业的,供水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检测。经核查和检测无需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及时与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开展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工作。经核查和检测需要改造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提出改造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物管企业)委托供水企业进行设计和改造。所需改造费用由产权人负担。改造完成后,委托给供水企业管理、维护。
未移交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原负责维护和运行管理的企业或单位继续负责。
第十条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服务费(包括运行、维护和管理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涉及二次供水设施的相关费用可列于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建设成本。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住宅小区,居民用水价格按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的,其责任包括:
(一)泵房、储水设备、加压设备、水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保养;
(二)储水设备的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当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应立即组织清洗、消毒;水质的常规化验;
(三)加压设备及远程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四)相关管线的维修、保养、更换;
(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
(七)其它有关二次供水方面的责任。
第十三条供水企业需保证二次供水的稳定性。如因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因突发事件、不可抗外力等原因停水时,应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水,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市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四条供水企业收取的费用应设立专项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的,设施使用在服务合同期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设施使用超过服务合同期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更新改造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