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是我市继《汕尾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之后获批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规。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1月28日至12月1日在广州召开,会议议程之一是审查《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施胜章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作关于《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作关于《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审查报告。12月1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广宁受黄龙云主任的委托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据介绍,《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针对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突出问题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经过了8个多月的筹备、调研、起草,并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和评估论证,以及汕尾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经过了三次审议。在全面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10月17日经汕尾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批。11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11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将这个条例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
《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