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集中政府财力保证建设重点,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工程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及县属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的投资额5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含参与投资)的项目:
(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统一借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
(五)其它财政性基本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发展计划,政府性资金重点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三)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前期工作文件审批、计划下达和实施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和工程预算、决(结)算的管理和监督。
县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
县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林水利、交通、卫生、教育、监察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遵循集中财力办大事,量入而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于每年九月底前向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
(二)县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县有关部门在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后,拟定投资项目预备计划,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以及年度投资额度;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的前期工作项目及项目前期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者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当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增补,应当优先安排计划内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
第十二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在县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调整方案范围内,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项目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投资项目规划,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工作,并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或预备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除特殊情况外,未经储备的不能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后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报批。
第十七条 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不需要市级以上协调或安排资金且急需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市财政预算内安排50万元以下(包括贴息)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报,经审批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且市、县级配套资金总额低于10万元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只需填报投资项目申报表,经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资金来源经财政部门确认后直接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报批要求的特殊项目仍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自行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前,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审批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组织建设、财政、国土资源、环保、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进行评审,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综合评审和评估的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再对项目给予批复。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已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和总投资进行限额设计。
初步设计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转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前应当组织评审会评审,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应当组织专家参加评审。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未经审查批准,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项目总概算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视项目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并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安排投资计划的依据。项目总概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总概算审核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审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应当报县财政部门评审。
项目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若项目预算超过经审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通知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者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申请立项或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招标人必须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预算造价或合同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并自觉接受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指导;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江川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项目承包商。
因情况特殊需采用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项目,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监察、发改委、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进行,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应定期将工程招投标情况报送给发改委、财政、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政府与建设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应当与政府投资资金同时到位使用。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由各项目实施单位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县财政局汇同县发改委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
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文件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因设计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累计超过项目总概算5%的,建设单位应对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予以书面说明,并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县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竣工报告经建设单位认可后1个月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在收到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给予核实,并上报县财政部门予以审核;县财政主管部门对资料完备的单项工程结算,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大中型的项目除外);单项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按照云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应当向项目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提交初步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完成后,应当由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或者委托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参照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稽察。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后的30天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二)违法批准设计文件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展和改革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建设单位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依法应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投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级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程序,或者违法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查明原因后,除追究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川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